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

本會組織章程草案

台南市仁德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總 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仁德工業區廠商協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本會宗旨為:
一、協助政府政策宣導並服務會員辦理各項訓練及活動。
二、為聯合推動本工業區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。
三、促進感情交流、守望相助,發揮互助互愛之精神。    
四、鞏固團結力量,共同謀求本工業區之發展。
五、促進區內員工創造安和樂利之家庭與社會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政府政策宣導並服務會員辦理各項訓練及活動。。
二、促進廠區發展,協調區內廠商間之紛爭事項。
三、負責辦理會員相關事務。
四、負責聯繫會務工作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五、本會財產器材之保管。
六、協助解決廠商與附近百姓之發生糾紛。
七、辦理本會經費支出管理。
八、其他有關本區內之臨時事項。

第二章 會 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如下:
凡本工業區內廠商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為會員廠,每家廠商推派代表一~二人。會員代表應年滿二十歲。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會費後,始具會員資格。 
第 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、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大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十九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以會員廠入會,每廠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以會員代表人數繳納,每人新台幣貳仟元,並應於改選前或每年二月底前完成繳納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
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
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附 則
第三十三條  確定出會、退會之會員巳經繳納之款項,不得請求返還。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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